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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措施
关于青岛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的通知
来源:青岛科技局 | 作者: | 发布时间: 2018-11-15 12:00:00 | 次浏览 |

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,推进节能减排与大气污染治理,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-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》(财建〔2015〕134号)、《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财建〔2016〕877号)和《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》(财建〔2016〕958号)要求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2016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(以下简称财政补助)通知如下:

一、申请财政补助条件:

1.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联席办)按要求实时开放相关车辆数据,将相关车辆纳入市级监管平台,配合核查工作

2.申请补助车辆为在本市初次挂牌登记,主要在本市辖区内使用,自挂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到外地;

3.除作业类专用车(含环卫车)、个人购买的乘用车外,其他申请补助的车辆2020年底前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;

4.申请补助车辆已获得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

二、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,按照《关于2016-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》(财建〔2015〕134号)规定的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:

1.纯电动乘用车、插电式混合动力(含增程式)乘用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:1;

2.纯电动客车、插电式混合动力(含增程式)客车、燃料电池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%;

3.纯电动专用车(邮政、物流、环卫等)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000元且每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。

单车享受的中央财政与本市财政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车辆售价(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)的60%。高于售价60%的,按售价60%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计算本市补助金额。

根据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补贴受益对象为消费者的规定,本市补助按照生产企业(销售机构)让渡给消费者的金额据实核定,且最高不超过上述规定标准。

三、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,纳入《关于印发<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办法>等配套制度的通知》(青财建〔2016〕61号)管理范围的公交企业采购新能源公交车,以及新能源出租车不适用本通知。

四、我市地方财政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由市财政与所在区市财政各负担50%(城市公交车除外)。其中,个人用户以户籍地或居住地为准,企业用户以注册地为准。

未纳入青财建〔2016〕61号文件管理范围的公交企业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,购置补助由所在区市财政负担。

五、财政补助资金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兑付。市科技局负责财政补助申报、审核等组织工作。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补助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。应由市级与区市共同负担的,市财政将市级补助下达相关区市,由区市财政配套后一并兑付。市公安局负责车辆信息审核。

六、购车消费者(个人用户和在青岛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)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(销售机构)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区(市)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。

七、对违规谋补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(销售机构)和消费者,追回本市财政补贴,没收违法所得,并按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规定对涉事企业和人员处罚,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。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《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财建[2016]877号)和《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》(财建[2016]958号)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
 

 

 

青岛市科学技术局      青岛市财政局     青岛市公安局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2018年2月6日

 

(此件主动公开)

关于青岛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(青科电字〔2018〕1号).doc